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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龙刑事团队成功代理馒头小哥控告“碰瓷邻居”

作者:董兴 时间:2018/8/13 15:25:26 浏览:3157次

 

   遇到“碰瓷邻居”

L某是一位馒头小哥,在某县城经营一家面食店,家庭的全部收入来源是自己和妻子每天起早贪黑赚的一点辛苦钱。由于经营的是小本生意,考虑到经营成本,就同他人合租了临街的二层门面房,两家成了邻居,L某在一楼门脸经营面食店,邻居一家三口住二楼,也从门面房出入。令人没想到的是,L某的面食店刚刚营业还不到一个月,就惹来了麻烦。2017年12月份的一天,邻居找到L某,说他家养的狗刚刚在楼上扑倒了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女儿,导致女儿受伤,嘴巴里都是血。一听说是这种情况,L某马上到二楼查看,在楼上并没有看到自己的狗,但确实看到了邻居不到一岁的女儿嘴巴里有血,于是也没想太多,就赶紧放下手中的活计陪同邻居一起将孩子送到县医院治疗,县医院说看不了孩子的病建议到上级医院治疗,邻居提出要去北京治疗,于是邻居带着女儿就到北京某儿童医院就医。过了十来天,邻居拿着起草好的赔偿协议书找到L某,说给女儿看病花了两万多医疗费,邻居主动提出费用一家一半。L某想自己的狗伤了人,怎么着也有责任,邻居又能提供医疗费票据,并且主动承担一半医疗费,于是没多想就答应了,并在协议书上签了字,给了邻居11500元赔偿金。

本以为事情就过去了,哪里想到距离上次的事情发生还不到一个月的时间,第二件事情又发生了。邻居又一次找到L某,说妻子抱着女儿从楼梯上下来,走到过道处被L某堆放的面粉袋滑落下来砸伤了,孩子的嘴巴又出血了,说还要到北京给孩子看病,要求赔偿五万元。L某觉得事情发生的蹊跷,但又说不出哪里有什么问题,一时没有答应赔偿。过了几天后,邻居将L某诉至法院,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五万元。


抽丝剥茧

五万元对于L某来说,虽不能说是天文数字,但也算是巨额赔偿了,五万元差不多是全家大半年的收入。L某满面愁容的找到金龙刑事团队,我团队律师认真听完其关于案情的陈述,又帮其审查了邻居在上一次“动物伤人”时向其提供的医疗费发票和诊断证明。诊断证明书诊断患者是上喉道出血,但医疗费发票上的印章与诊断证明上的印章不一致,不是同一家医院出具的。于是,律师建议L某到相关医院去进行咨询,反馈回来的情况是诊断证明上加盖的印章的医院不存在。后律师进行了相关查询,发现在诊断证明上印章显示的医院名称,与北京的一家著名的儿童医院名称相似,极易使人混淆,但确实查不到该医院的相关信息,且开具医疗费发票显示的医院又是另外一家医院。事情到此,结合前后发生的两件事情,律师判断,L某是遇到“碰瓷邻居”了。为了进一步验证内心的判断,律师到面粉砸人的现场进行实地查看。面食店里的布局是,从二楼一下楼梯,就看到对面墙根码放着两排袋装面粉,每排高一米六左右,虽然过道放有面粉,但是仍然有两米多宽的距离,足以保证安全通行;另外,根据整袋面粉的属性,即便是发生掉落,也是自然滑落,结合面粉堆的高度和过道的宽度,依据常识判断不太可能会出现将人砸伤情形;退一步讲,即便是面粉袋滑落使母女两人摔倒,也只会出现磕碰擦伤的可能,也不太可能会造成上喉道出血的伤情。

综合以上情况,律师建议L某:第一、向公安机关报案,追究邻居诈骗罪的刑事责任;第二、向受理“面粉砸人”案件的法院说明案件涉嫌刑事犯罪,申请中止审理。

一开始,案件推进并不顺利。受案法院认为第一起“动物伤人”和后来“面粉砸人”没有必然的联系,是不同的案件,不同意中止审理。公安机关认为“动物伤人”引发的赔偿属于民事案件,不同意刑事立案。案件一时间出现僵局。

律师分别同公安、法院作了沟通,因为医疗发票造假的可能性较大,要求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初查。法院还是坚持就“面粉砸人”一案开庭审理。经过开庭,因没能提供任何证据,邻居撤诉,并在法庭上解释女儿被砸后并没有到医院救治,原因是没钱看病,索要五万元是为了给女儿看病。

律师把法庭上的情况,再一次跟公安作了沟通。在此期间内公安机关也对L某的邻居进行了询问,其承认了提供的医疗费发票是买来的,诊断证明也是伪造的。虽然有上述情况,但办案机关坚持认为L某的狗有没有扑倒邻居女儿已经无法核实,当事人之间又签订有赔偿协议,这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,属于民事纠纷范畴,不属于刑事立案范围。


律师分析

在本案中,L某的狗有没有扑倒邻居的女儿不是案件定性的关键情节,因为狗没有扑倒人,自然不用赔偿;狗扑倒了人,没有造成损害后果,依据法律规定也是无需民事赔偿的。L某的邻居在女儿没有实际发生医疗费的情况下,通过伪造医疗机构诊断证明、购买医疗发票,向L某索要“赔偿金”,就是虚构事实,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,且在数额上已经达到了刑事立案标准,已经涉嫌构成诈骗罪。为了帮助办案人员厘清案件的性质,律师搜集了大量相关司法判例提交给办案机关,佐证自己的观点。经过四个多月的努力后,终于代理被害人成功刑事立案。

两点体会

通过办理此案,律师体会到:

一、案件没有大小之分,只有难易之别。“大”案件办起来不一定就复杂,“小”案子处理起来不一定就简单;

二、案件虽“小”,但关乎公平正义。关乎公平正义的事情,在法律人的眼里都不是小事情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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